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第9條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