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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七、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九、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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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