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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三、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五、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六、租賃、扣繳與非扣繳業務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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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