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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1條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為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以下簡稱存保公司) ,對基層金融機構辦 理業務檢查,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之基層金融機構,為本辦法施行前原為臺灣省合作金庫及中央銀 行所檢查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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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