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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 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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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