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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第3條

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正本。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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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