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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 第14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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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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