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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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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