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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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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