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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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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