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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規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國有財產的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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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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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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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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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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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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