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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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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