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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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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