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
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