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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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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