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第6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 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 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 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 六、國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 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 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