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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7條

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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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