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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 第6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6條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直轄市基層金融 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省級及縣 (市) 轄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 送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外,餘應儘速報請直轄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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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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