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 第6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6條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直轄市基層金融 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省級及縣 (市) 轄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 送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外,餘應儘速報請直轄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