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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7條

存保公司於必要時,得報經財政部同意其借調公營金融機構人員或商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其辦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之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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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