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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2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之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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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