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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3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不動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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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