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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即將該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間計付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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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