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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20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以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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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