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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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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19條
會計師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段,第二段說明查核程序,稱為說明段,第三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稱為結果段,第四段限制查核報告之使用範圍,稱為限制使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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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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