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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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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7條
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本部報告: 一、受查金融機構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記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金融機構在會計或其他記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金融機構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受查金融機構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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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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