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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8條

會計師應於外勤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外勤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本部。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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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