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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第5條

前條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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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