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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0條

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於期滿時得按其持有股份之一定比率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率如下表: ┌────────────┬─────┬─────┬─────┐ │認 購 價 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持有滿三年│ │ │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 ├────────────┼─────┼─────┼─────┤ │未滿二十元 │十八% │二五% │三九% │ ├────────────┼─────┼─────┼─────┤ │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元 │十% │十二% │十六% │ ├────────────┼─────┼─────┼─────┤ │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元 │八% │九% │十二% │ ├────────────┼─────┼─────┼─────┤ │六十元以上 │六% │七% │九% │ └────────────┴─────┴─────┴─────┘ 前項股數之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優惠增購比率表所稱認購價格,指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當次公股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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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