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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第11條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1條
從業人員得依
第九條
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得增購股數及前條第一項優惠認購股數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其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應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依前條第三項優惠認購之股數,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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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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