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第12條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2條

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喪失尚未認購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之認購權利。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