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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5條

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公股,包括可認購額度、得增購額度及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合計總股數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指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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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