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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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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