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第4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其他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情形。 事業機構人員依規定申請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有發生前項任一款情形之虞時,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第一項情形,任職機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