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第4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仍應優先履行其對財政部及任職機構之各項義務,並應積極配合財政部與任職機構安排之各項練習、比賽及相關宣傳活動。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