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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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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5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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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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