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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6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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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