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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職位工作項目部份變更,應修訂職位說明書,如職位職責程度變更時,應按列等表之規定辦理調整列等。 前項調整列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之規定,其屬複核列等者,並追溯至原調整列等核定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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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