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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8條

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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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