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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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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