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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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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第20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
第27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
第32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
第38條
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褫奪公權終身。二…
「年資結算」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
第5條
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
第6條
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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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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