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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43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規定加發之退休金之經費,於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由儲備金內支給,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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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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