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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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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