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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第10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
第五條
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理事主席)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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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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