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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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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