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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三、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者。 四、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者。 前項人員,除按第五條規定給卹外,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 係戰地殉職者,再加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項人員在職三年未滿者,以三年論;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以十五 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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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