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在職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滿三年者,給與五個
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不另發年撫卹金。
二、在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並按左列標
準,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 在職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二) 在職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七個基數。
(三) 在職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給與二十九個基數。
(四) 在職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一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之奇零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