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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10條

銀錢行莊對於開非即期支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之為甲種活期款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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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