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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4條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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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