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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5條

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 ,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 戶,不得繼續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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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