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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7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 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 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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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